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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保字第105号

李成年与叶小明、蔡蓉芳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年,叶小明,蔡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05号申请人李成年。被申请人叶小明。被申请人蔡蓉芳。

申请人李成年与被申请人叶小明、蔡蓉芳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小明、蔡蓉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