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05号申请人李成年。被申请人叶小明。被申请人蔡蓉芳。
申请人李成年与被申请人叶小明、蔡蓉芳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小明、蔡蓉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