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申忠芝,女。被执行人杜玉斌,男。本院在执行申忠芝与杜玉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杜玉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杜玉斌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吕国祥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