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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法执字第380号

申忠芝与杜玉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忠芝,杜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申忠芝,女。被执行人杜玉斌,男。本院在执行申忠芝与杜玉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杜玉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杜玉斌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吕国祥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