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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18号

秦庭海与杨进良、杨莲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秦庭海,杨进良,杨莲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秦庭海,男,194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新塘巷**号。被告杨进良,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新塘巷***号。被告杨莲芳,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新塘巷***号,系被告杨进良之妻。

原告秦庭海与被告杨进良、杨莲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庭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春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