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忠秀。
委托代理人:杨乃柱。
委托代理人:余乃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官福卓。
委托代理人:颜贻泼。
委托代理人:罗明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上官玉化。再审申请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上官福卓、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黎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济时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