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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916号

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与上官福卓、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上官福卓,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忠秀。

委托代理人:杨乃柱。

委托代理人:余乃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官福卓。

委托代理人:颜贻泼。

委托代理人:罗明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上官玉化。再审申请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上官福卓、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黎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济时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