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27号
原告:林代道。
被告:郑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代道诉被告郑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代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玲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
林代道与郑克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27号
原告:林代道。
被告:郑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代道诉被告郑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代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玲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