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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92号

张宪权与张宪达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宪达,张宪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宪达。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权。

上诉人张宪达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及公司解散纠纷,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不涉及公司解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宪达户籍所在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