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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06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王术辉,赵吉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术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吉彦,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术辉、被执行人赵吉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夕展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0月22日地点:明村法庭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徐淑平;

审判员:李卫东、王惠国主审人:徐淑平

书记员:孙夕展现在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术辉、被执行人赵吉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请各位发表意见: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术辉、被执行人赵吉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王: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决议: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