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471-2号原告湖北思同激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秦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湖北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思同激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思同激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思同激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思同激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诉讼保全费1,91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湖北思同激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耀辉
人民陪审员 陈 兵
人民陪审员 骆凤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冰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