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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404号

王岁定、王彤与张小兵、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岁定,王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张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04号

申请执行人:王岁定,男,生于1951年2月16日。

申请执行人:王彤,女,生于2008年4月15日。

法定代理人:王建平,男,生于1982年11月11日。系王彤之父。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负责人:邵建斌,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小兵,男,生于1985年5月17日。王岁定、王彤与张小兵、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张小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岁定、王彤清偿案件执行款396134.5元;要求张小兵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岁定、王彤退还案件受理费5391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王岁定及王彤的法定代理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张小兵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给付王岁定、王彤案件款39614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岁定、王彤均自愿放弃;

二、由王岁定、王彤退还张小兵事故垫付款79657.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小兵自愿放弃;

三、张小兵退还王岁定案件受理费5391元。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