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晔飞,男,生于1994年3月14日。法定代理人王松云,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军赔偿王晔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52.00元,并赔偿王晔飞精神抚慰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杨军负担。判决生效后杨军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王晔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