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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56号

何华武与吴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华武,吴君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56号

原告:何华武。

被告:吴君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武与被告吴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何华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 敬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洪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