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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18号

张雨捷与吴福潮、陈将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雨捷,吴福潮,陈将飞,陈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18号

原告:张雨捷。

委托代理人:郑忠东。

被告:吴福潮。

被告:陈将飞。

被告:陈冬。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雨捷诉被告吴福潮、陈将飞、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雨捷的委托代理人郑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福潮、陈将飞、陈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2013年3月7日,被告吴福潮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如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借款总额的5‰计算,并赔偿为追讨债务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被告陈冬为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被告吴福潮未归还借款,被告陈冬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吴福潮与陈将飞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福潮、陈将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十计算,其中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计576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陈冬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福潮、陈将飞承担,被告陈冬负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福潮、陈将飞支付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为追讨债务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变更2000元;其余请求不变。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吴福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相应权利义务,被告陈冬对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吴福潮、陈将飞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追讨借款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吴福潮、陈将飞、陈冬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福潮、陈将飞、陈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抗辩权,三被告未到庭抗辩,应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及其提供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福潮偿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陈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吴福潮与陈将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吴福潮与陈将飞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福潮、陈将飞偿还原告张雨捷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福潮、陈将飞支付原告张雨捷自2013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吴福潮、陈将飞支付原告张雨捷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陈冬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吴福潮、陈将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被告陈冬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 判 长  吴舒卓

人民陪审员  蔡小平

人民陪审员  赵钻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