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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商初字第0970号

无锡市长安标牌厂与无锡凯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长安标牌厂,无锡凯越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商初字第0970号原告无锡市长安标牌厂。被告无锡凯越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安标牌厂(以下简称长安标牌厂)与被告无锡凯越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标牌厂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标牌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标牌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长安标牌厂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浦湖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