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柴利霞。委托代理人朱小杰,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艳兵。被告连云港市急救中心。负责人周立君,该中心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民,该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利霞与被告薛艳兵、连云港市急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利霞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利霞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晓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