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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602号

柴利霞与薛艳兵、连云港市急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柴利霞,薛艳兵,连云港市急救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柴利霞。委托代理人朱小杰,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艳兵。被告连云港市急救中心。负责人周立君,该中心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民,该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利霞与被告薛艳兵、连云港市急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利霞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利霞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晓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