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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徽民一初字第269-1号

丁地龙、蒲自忠、冯潇潇诉徽县盛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4-11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地龙,蒲自忠,冯潇潇,徽县盛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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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徽民一初字第269-1号原告丁地龙,男,43岁,汉族。原告蒲自忠,男,42岁,汉族。原告冯潇潇,女,3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索成刚,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县盛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对门,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徽县虞关乡许坝村孔家沟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地龙、蒲自忠、冯潇潇诉被告徽县盛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前往被告住所地,被告已关门停产,厂内无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小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