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徽民一初字第269-1号原告丁地龙,男,43岁,汉族。原告蒲自忠,男,42岁,汉族。原告冯潇潇,女,3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索成刚,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县盛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对门,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徽县虞关乡许坝村孔家沟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地龙、蒲自忠、冯潇潇诉被告徽县盛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前往被告住所地,被告已关门停产,厂内无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小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