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民监字第51号

应纪宝诉温州市奥佳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监字第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应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姜某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镇南潮村二坦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567896-1。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申请再审人应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温鹿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应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7日(2012)浙温商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应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应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应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应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某 某

审判员 李爱某某

审判员 朱 某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某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