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负责人卢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宁,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陈海龙,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唐惠兰,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被告陈海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被告陈海龙、唐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学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洪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