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顾凤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陈建英
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