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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27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顾凤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陈建英

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