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99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负责人:黄轼华。
委托代理人:肖逸夫,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凯宁,该公司职员。
被告:欧阳洁,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欧阳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交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耿俊
人民陪审员 刘雄燕
人民陪审员 高 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沛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