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秀珍。
委托代理人:桑健。
委托代理人:徐伟萍。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宛梅贞。
委托代理人:张生裕。再审申请人陈秀珍因与被申请人宛梅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秀珍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秀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秀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黎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济时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