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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21号

陈秀珍与宛梅贞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秀珍,宛梅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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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秀珍。

委托代理人:桑健。

委托代理人:徐伟萍。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宛梅贞。

委托代理人:张生裕。再审申请人陈秀珍因与被申请人宛梅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秀珍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秀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秀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黎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济时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