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0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庄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2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王建平,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战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战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战英,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5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全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南侧、经三路西侧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分别为:全国用(2010)××号、(2010)××号、(2010)00906号,房产证号分别为:全房重字(2011)××号、(2011)××号、(2011)××号]及其地上其它建筑物、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甫源审判员 惠 耘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