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宏与滕富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滕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徐宏,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滕富玉,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徐宏与被执行人滕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富玉拖欠申请执行人徐宏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徐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滕富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滕富玉的一套住宅房因其他案件已被查封,但因该房产已抵押,剩余价值不值得处置。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