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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一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21-05-28

案件名称

孙传正与汪家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传正;汪家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624号原告:孙传正,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家合,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正与被告汪家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传正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已协商解决,原告孙传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孙传正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