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绍念、易秀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绍念,易秀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陆绍念,男,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申请执行人易秀林,女,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陆绍念、易秀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83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韦晓生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