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符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符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