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程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徐后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华欧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后才,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捷公司)诉被告徐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鑫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梅、被告徐后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捷公司诉称:被告系香林水筑小区业主,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1792.96元、滞纳金9510.70元、垃圾费172.50元、公摊费(楼灯、路灯等费用)1149元,共计32625元未支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未得结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各项物业费用合计32625元。被告徐后才辩称:被告已经缴纳了垃圾费,现在是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没有缴纳。当时被告购买的是现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按揭手续,因此开发商批示我免交物业费作为补偿,是南京艾骅哲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刘晓勇在2007年10月19日向我出具的批条。后来在2012年年初普捷公司换了领导,就要求被告补交物业费,被告表示可以找原告领导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普捷公司为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华欧大道一号香林水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徐后才为该小区业主。200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徐后才的房屋座落于香林水筑XX,面积为210.5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为1.50元。后由于徐后才未能支付2007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普捷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徐后才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2625元。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被告每月应缴纳物业费为315.84元,每年应缴纳物业费3790.08元,滞纳金标准为每天万分之五,即每年18.25%,尚欠原告物业费21792.96元(315.84元/月×69个月)、滞纳金9510.70元(315.84元/月×9个月×18.25%×5年+3790.08元/年×18.25%×4年+3790.08元/年×18.25%×3年+3790.08元/年×18.25%×2年+3790.08元/年×18.25%×1年=9510.70元,原告主张被告2007年9个月的物业费用逾期五年,2008年整年物业费逾期四年,2009年整年物业费逾期三年,2010年整年物业费逾期两年,2011年整年物业费逾期一年),物业费与滞纳金共计31303.6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引起双方发生纠纷,应当负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1792.96元、滞纳金9510.70元,总计31303.66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垃圾费、公摊电费相关明细以证明被告应当支付的数额,因此对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南京艾骅哲公司副总刘晓勇曾经承诺其不用支付物业费用的抗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曾经同意其不支付物业费用的依据,因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后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31303.6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为308元,由被告徐后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元。代理审判员 仝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