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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闵某某,男。被告刘某,女。原告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某某诉称,1995年9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一女叫闵某甲,已打工挣钱生活,1999年7月生一子,叫闵某乙,2000年生次子叫闵某丙,现在本村学校读书,2001年被告外出,原告多次派人寻找,张贴寻人启事,至今无音信,夫妻分居生活长达12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刘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马集镇洛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闵某某和刘某婚后感情不和,感情破裂,于2001年外出至今未归,须离婚。2、邻居闵少中证明,闵某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两子。孩子全有祖父母抚养,刘某于2001年信邪教出家至今未归。3、邻居陈某某证明,1996年11月,闵某某与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两个儿子,2001年刘某信邪教外出至今未归。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1995年9月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一女叫闵某甲,现在外地打工,1999年7月生长子叫闵某乙,2000年3月生次子闵某丙,现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均在本村学校读书。2001年被告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史虽然较长,育有三个孩子,但被告不珍惜家庭及孩子,外出时间长达12年之久,并与丈夫孩子没有任何联系,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女一直随原告及爷奶共同生活,彼此有一定的感情,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可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子闵某乙、闵某丙由原告抚养。三、婚生女闵舒月现在外地打工,随父随母生活由自己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钟审 判 员  张永友人民陪审员  刘 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