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261-1号原告王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0432771-2。负责人李全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该案为被保险人起诉自己车辆的承保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依法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均有管辖权;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树宁代理审判员 孟寅生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么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