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金兵与郑州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兵,郑州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277号原告王金兵。被告郑州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兵诉被告郑州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兵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5日起,在一五三医院综合楼给被告干活,计40天左右,原告班组共计18人,共拖欠工资32140元至今未结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214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二次结构清工合同一份;2、证明一份;3、结算协议;4、原告出具的计算清单一份。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结算是依据工程量和单价来结付报酬,双方都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欠其工人工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二次结构清工合同一份;原告自被告处领取款项的手续一组共计56700元。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核实,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5月22日,严忠阳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二次结构清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现中国人民解放军153医院综合医疗办公楼二次结构项目以清工方式大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具体施工安排制作,制作技术要求严格遵照被告要求所提供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以原告所做实际工作量是测试量为标准(或以图纸为标准),每米30元;二次结构施工量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为标准(含模板、混凝土),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100%,施工期间可预支生活费及部分工人工资等。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共自被告处领取56700元款项。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被拒,酿成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替被告施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153医院综合医疗办公楼进行二次结构施工事实清楚,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计算清单系原告自己书写,被告不予认可,且结算协议的双方没有原告,内容亦不涉及原告,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其工人工资及欠款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金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