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戎世国与陆志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世国,陆志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0号原告:戎世国,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范文飞,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陆志海,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戎世国与被告陆志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戎世国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戎世国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戎世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