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828-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纪忠江。被执行人刘国权。被执行人于德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纪忠江与王家叶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于德芝与王炳善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忠江、王家叶、刘国权、于德芝、王炳善银行存款65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