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郑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28号原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郑义,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义存款1320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