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商终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宋世康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世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商终字第0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世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诉人宋世康因与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世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扬,被上诉人信达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强到庭参见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世康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世康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世康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上诉人宋世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文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