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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政权与被告向福曹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政权,向福根,曹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贺政权,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福根,男,1965年3月9日出生。被告曹端文,女,住址同上,向福根之妻。原告贺政权与被告向福曹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政权诉称,被告向福根与2009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半年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被告向福根与被告曹端文系夫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向福根已于2012年3月18日死亡,原告提供信息的被告“曹端文”并非被告向福根之妻,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福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