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夏志平与赵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平,赵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夏志平被执行人赵振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志平与被执行人赵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振斌给付原告夏志平货款72083元;二、驳回原告夏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被告赵振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振斌未按判决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夏志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夏志平与被执行人赵振斌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赵振斌给付申请人夏志平货款49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债权。被执行人赵振斌已按和解意见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981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馨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