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刘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均审 判 员 胡发业人民陪审员 谢天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正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