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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与崔建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崔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娥,女。申请执行人崔红霞。申请执行人崔金虎。申请执行人崔红艳。被执行人崔建民,男。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与崔建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崔建民应赔偿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共计124384.51元。因被执行人崔建民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玉娥、崔红霞、崔金虎、崔红艳向本院申请执行。首次申请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崔建民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李玉娥等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李玉娥救助资金10000元,申请人李玉娥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