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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6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其华与吕泽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华,吕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977号原告李其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瑞,男,1995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朝平,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被告吕泽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其华(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吕泽真(以下简称姓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吕泽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一直居住在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吕泽真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2013年9月10日无为县无城镇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社区居民吕泽真于2013年1月1日至今在我辖区内居住,情况属实”。另查一,李其华、吕泽真于2012年9月4日签订了《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李其华,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2日,皖无为县汤沟人。本人因于2012年私自占用吕泽真工地(即六里桥莲香园分校和中国人民银行退休干部局办公新址装修工程)劳务费人民币148854元。我保证将此款于2012年9月7日前还给吕泽真,否则本人将以自己的一辆起亚轿车,车牌号京MP98**(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连车加车牌号一起赔偿给吕泽真,并且本人一定配合此车的过户手续办理,直到办好为止。”另查二,李其华称2012年12月5日,吕泽真带人在朝阳北路白家楼将涉案车辆截住,李其华报警,警察处警但未作处理。李其华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且被告在北京有房产、车辆,子女也在北京上学,故认为本案应当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且张文忠要求吕泽真返还的物品为车辆、车牌等动产,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根据张文忠与吕泽真签订的《承诺书》,吕泽真占有涉案车辆基于承诺书而非侵权行为,张文忠要求吕泽真返还车辆、车牌等也是基于其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故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吕泽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将移送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吕泽真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