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妙云与余诗兵、余慧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诗兵,余慧俊,沈妙云,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8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诗兵。委托代理人余慧俊,系余诗兵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慧俊。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云。委托代理人黄立晚。原审被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委托代理人姚祎颖。上诉人余诗兵、余慧俊因与上诉人沈妙云、原审被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313号,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依法受理。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向上诉人余诗兵、余慧俊依法送达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但上诉人余诗兵、余慧俊并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诗兵、余慧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