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武刑初字第237号罗甲、罗乙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甲,罗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甲,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刑满释放。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乙,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取保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甲、罗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甲、罗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甲、罗乙到武鸣县城永宁路新时代商场门口,盗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465元的捷豹-MD500T型电动车,二人驾驶该车行驶到武鸣县城三十米大道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甲、罗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甲、罗乙到武鸣县城永宁路新时代商场门口,盗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465元的捷豹-MD500T型电动车,二人驾驶该车行驶到武鸣县城三十米大道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缴获该车及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车辆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罗甲的刑事判决书,赃物、作案工具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甲、罗乙的供述。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罗甲、罗乙犯罪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甲、罗乙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