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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S7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范石弟、杨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范石弟,杨兰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S7876号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方纯。委托代理人张武勇,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石弟。被告杨兰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范石弟、杨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00.84元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石弟、杨兰花的银行存款101,800.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 权代理审判员 尹 伟人民陪审员 杨秀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