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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高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段某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