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