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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溧水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