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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殿芳与被告王玉连、王玉山、孙德静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殿芳,王玉山,王玉连,孙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徐殿芳,男,54岁。被告王玉山,男,42岁。被告王玉连,女,48岁。被告孙德静,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殿芳与被告王玉连、王玉山、孙德静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殿芳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殿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