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延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延庚,董淑香,孙晋斗,青岛董氏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董延庚。被申请执行人董淑香。被申请执行人孙晋斗。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董氏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王村镇南王村。法定代表人董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延庚与被申请执行人董淑香、孙晋斗、青岛董氏祥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