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薛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薛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薛彩生,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成林依据榆林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7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彩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张成林与被执行人薛彩生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薛彩生向申请人张成林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张成林自愿放弃。执行费2970元由被执行人薛彩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