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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薛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薛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薛彩生,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成林依据榆林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7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彩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张成林与被执行人薛彩生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薛彩生向申请人张成林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张成林自愿放弃。执行费2970元由被执行人薛彩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