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夏敏与陈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敏,陈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夏敏。委托代理人林启练、蔡伟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夫。陈夫与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温瑞塘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现夏敏不服,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第22条规定,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本案一审判决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年9月18日送达至各方当事人,且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夏敏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均是原审已确定或证明抵押房屋来源的,对证明陈夫与夏敏的民间借贷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夏敏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夏敏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德朝审 判 员 冯康和审 判 员 戴大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