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2013)芙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后亮,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陈伟委托代理人周香,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敬文被告周后亮被告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后亮、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91元,减半收取6795.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判员  谭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鹏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