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飞、张萍申请执行王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张萍,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亮,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王飞、张萍申请执行王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亮应恢复除王亮2004年在该承包地南端所建住房以外的承包地的原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亮同意由申请执行人继续耕种所执行土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阎法执字第003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牛登富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川 来源:百度“”